企业年金缴费上限拟下调
2016-06-07 183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对2004年制定的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起草了《企业年金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意见稿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,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“1/12”调整为“8%”,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“1/6”调整为“12%”,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。
据介绍,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》(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)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,对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。截至2015年底,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.5万户,参保职工2317万人,基金累计结余9526亿元。 修订后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提出“实行企业年金后,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、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,经与职工一方协商,可以中止缴费。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后,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,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。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。”据介绍,这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,也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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